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
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注册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受托方):北京协荣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B座602
专职服务人:
服务电话:010-8312667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为保险经纪人并委托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可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甲方进行风险调查、识别与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2、对甲方现行保险合同进行审核,出具保单审核分析报告。
3、根据甲方具体风险情况和现实需求,制订保险建议书/保险方案。
4、向保险公司询价或协助甲方组织保险招标工作,并出具汇总分析报告。
5、协助甲方就保险条款、费率、优惠条件、后期服务等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按甲方要求,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6、提供保险期内保险日常咨询及防灾防损咨询服务,并可应甲方要求举办保险/风险管理讲座或培训。
7、在发生引致保险索赔的事件时,提出处理建议,协助甲方准备索赔文件;定期查询保险公司赔付进程;与保险公司及其他关系方沟通协调。
二、乙方责任:
1、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忠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完善服务条款的同时,在法律及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为甲方争取最大利益。
2、协助甲方履行投保手续后,监督保险公司按承诺履行合同的执行及相应的服务。
3、指定专人为甲方提供高品质的服务,当一旦发生理赔纷争,利用经纪人的专业优势,忠实维护甲方权益。
4、乙方承诺在服务期间投保《保险经纪人职业保险》,确保甲方权益。
三、甲方责任:
1、本协议生效时终止与其他方签订的类似委托协议,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再与其他方签订类似的委托协议。
2、如实准确地向乙方提供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并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3、指定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4、当保险标的风险性质改变、风险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任何可能引起保险索赔的事件时,尽快通知乙方。
5、、 严格履行保险单或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各 项被 保险人 责 任,免因违约造成保险合同失效或索赔处理争议 。
四、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1、告诉给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告诉给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人;
4、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一年。
五、函件:
1、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营业地址。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的,原件应随后挂号寄送。
2、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寄达对方,传真件则在传送的同时即视为收到。
六、报酬与费用:
1、双方同意,在甲方将保险业务交由乙方安排后,乙方依法有权从保险人处取得与甲方保险合同有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费用。
2、若甲方采纳或部分采纳乙方提供的风险评估报告、保险建议
及保险方案,而不通过乙方直接向保险人投保或委托其他保险经纪人
向保险人投保,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的费用;若因甲方在乙方安排保
险过程中指定保险人,致使该保险人在承保后拒付乙方保险经纪人佣
金,甲方应支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3、如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所委托事项的服务,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支付相
关费用。
七、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八、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自 xx 年 xx 月 xx日至 xx 年xx 月xx 日。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2、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负责赔偿因提前解除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协议条款予以补充或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依据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备乙方为甲方安排保险时使用。
十、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